练习瑜伽时受伤责任在谁公海贵宾会?

2024-04-08 07: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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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海贵宾会王某在A瑜伽馆练习瑜伽,因瑜伽馆老师有事离开,其安排学员刘某辅助其他学员进行拉伸训练。

  刘某为王某拉伸时,王某跪在地板上,手往后伸公海贵宾会,刘某将王某的手往后拉,然后王某称手臂发麻,刘某立即停止拉伸,王某因双手麻木瘫倒。之后,王某因双手麻木、右手乏力前往某三甲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臂丛神经损伤。

  王某进行瑜伽活动时,A瑜伽馆带教老师提前离开并安排非专业人员刘某为王某进行肢体拉伸,导致王某人身损害(臂丛神经损伤),应由A瑜伽馆承担全部责任。

  但A瑜伽馆主张案外人刘某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为王某所做的拉伸行为系瑜伽馆老师安排指示所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王某参加的是一般瑜伽健身活动,并非高风险的文体活动,且在王某拉伸出现手臂麻木后刘某立即叫停,也已尽到自身合理注意义务公海贵宾会公海贵宾会,故刘某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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